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大
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或“公司”)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截止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商证券已于大东南 2012 年年度报告公告后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了保荐总结报告。由于大东南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持续督导期满
后,浙商证券继续对大东南募集资金的使用持续关注并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商证券就大东南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所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本着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5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8 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779.5966 万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9.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8,392,282.1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7,137,796.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261,254,486.10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的资金到
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1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1]2296 号《验资
报告》。
大东南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序号 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年产8,000吨耐高温超薄电容膜项目 28,923.58
2 年产6,000万平方米锂电池离子隔离膜项目 36,643.00
1
3 年产50,000吨光学膜新材料项目 60,562.00
合计 126,128.58
其中“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料项目”第一条生产线实施主体为杭州大
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海”),第二条生产线实施主体为浙江
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二、调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科”)
为主体吸收合并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杭州绿海,吸收合并后,杭州高科继续存在,
杭州绿海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注销,杭州绿海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
和业务由杭州高科依法继承,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
料建设项目”第一条生产线实施主体将由杭州绿海变更为杭州高科,该项目的资
金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计划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本次调整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其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
生变化。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调整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
关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后,项目的市场前景、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因市
场、技术、经营管理、政策等因素引致的风险均与原总体项目相同。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对以上项目进行实施主体的调整。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认真核查后,认为:
1、大东南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相关项目的投资方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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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建设造成实质影响;
2、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改变,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3、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与
监事会发表了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大东南实施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调整,但该事宜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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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孙报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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