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3 证券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16-072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概述
(一)非公开发行项目概述
2011 年 8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53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152,000,000 股新股。大东南于 2011 年 9 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137,795,96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发行上市工作,每股发行价格 9.35 元,
募集资金总额 1,288,392,282.1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7,137,796 元,募集资金净
额 1,261,254,486.10 元。2011 年 9 月 8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1]2296 号)。
公司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26,125.45 万元,拟全部投资于以下
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投资额
1 年产 8,000 吨耐高温超薄电容膜项目 31,790.00 28,923.58
2 年产 6,000 万平方米锂电池离子隔离膜项目 36,643.00 36,643.00
3 年产 12000 ㎡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60,562.00 60,562.00
合计 128,995.00 126,128.58
(二)非公开发行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根据 2011 年募投项目之一“年产 12000 ㎡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项目”
的实际情况,在实施主体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后,实施地点相应由“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
司厂区”调整为“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厂区”,调整后该项目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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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投资总额均未发生变化。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市场状况变化,光伏产业形成了产业过剩和行业不景气现状,为使募集
资金能够实现最优配置和最大效益,公司将“年产 12000 ㎡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
项目”整体变更为“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项目”。该事项已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根据“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将该项目
第二条生产线的实施主体由“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调整为“浙江大东
南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厂区”调整为“浙
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该项目第一条线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变。该
项目的资金金额,用途等其他计划不变。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和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募投项目部分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因
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高
科”)为主体吸收合并公司另一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绿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杭州绿海”),吸收合并后,杭州高科继续存在,杭州绿海法人主体资格
依法予以注销,杭州绿海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由杭州高科依法
继承,公司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项目”第一条生
产线实施主体将由杭州绿海变更为杭州高科,该项目的资金金额、用途、实施地
点等其他计划不变。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对以上项目进行实施主体的调整。本次变更部分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6.4.1”
条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
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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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
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募投项目实施
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益,将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产生积极影响。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可充分整合公司资源,加快
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经营成本,不会对募投项
目产生不利影响。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原项目的实
施地点、项目用途、投资金额、预期效益等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由杭州高科作为实施主体承接原募投项目之“年产 50,000 吨光学膜新材料建设
项目”第一条线。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全体监事经审慎核查,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可充分整
合公司资源,加快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程,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经营成
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利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发表以下核查意见:
1、大东南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改
变相关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建设造成实质影响;
2、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改变,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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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与
监事会发表了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大东南实施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调整,但该
事宜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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