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7 证券简称:贵阳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1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45号)核准,贵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5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8.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45,000,000.00元。截至2016
年8月10日,本行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120,499,000.00元(已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24,501,000.00元,尚未
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12,526,359.19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该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07,972,640.81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8月10日对本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6〕8-82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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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行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与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
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营 业 部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16810121080001100。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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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本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
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 本行授权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宋双喜、吴书振可以随时
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本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中信
建投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
本行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6. 本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
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
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监管协议》的效力。
8. 中信建投证券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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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监管协议》自本行与中信建投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募集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
10.《监管协议》一式陆份,本行与中信建投证券各持一份,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
用。
特此公告。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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