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硕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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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宝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以下称“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相关事项,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拟调整本次重组方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对方由华创证

券 17 名股东减少为 13 名股东,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775,000 万元调减为

不超过 736,000 万元。其中,贵安新区华瑞福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

安新区华瑞福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安新区华瑞福祥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贵安新区华瑞福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4 名股东不再参与本

次重组,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由 115,000 万

元调减为 76,000 万元。

2.公司本次重组的调整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后仍具备可操作性。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

1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4.公司与贵安新区华瑞福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安新区华瑞福顺

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安新区华瑞福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贵安

新区华瑞福熙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终止协议》以及与北京东方君

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

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组的调整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杜肯堂 翁 宇 查 松

2016 年 8 月 18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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