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
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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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要求
(详见附件)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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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的同时,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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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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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登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记表或内幕信息知 书面承诺保密
情人登记表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