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相关事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实际控制人马绍琴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
制性股票而继续锁定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其余 90 名激励对象在 2015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
符合相关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
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深圳卓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先实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
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
保行为是为满足卓先实业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分、合理的,不会对公司及
卓先实业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
司公司为卓先实业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仟
万元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债务履行期起
始日起两年。
独立董事:周逢满 张大林 汪渊
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