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江苏
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资金占用等有关会计资料和信息进行了审慎调查,我们
认为:
1、公司涉及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规范。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
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我们作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
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280,000,000
元。
2、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则斌 李永盛 顾维军
2016 年 0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