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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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并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1、公司已制订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

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昆山长盈新增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连带责任担保金额未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担保对象昆山长盈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昆山长盈新增担保额度 1,000 万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晏 杨高宇 孔祥云

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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