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光电:公司章程(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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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一六年八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 4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三章 附则............................................................................................................................. 46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由东莞勤上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依法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44190040002013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683.50 万股,于 2011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应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

修改本章程时不得对本款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DONGGUAN KINGSUN OPTOELECTRON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667.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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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技术推动中国光电产业的持续发展,以

一流产品和一流服务为建立节约型社做出自己的贡献,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追求客户利益、员工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 LED 照明产品、LED

背光源及 LED 显示屏、LED 驱动电源及控制系统、LED 庭院用品、LED 休闲用品、

家用小电器、半导体照明通信、可见光通信、工艺品(圣诞礼品、灯饰等)及五

金制品(储物架等)、工艺家私、电线及其铜材等原辅材料、电缆、PVC 塑胶材

料、奇彩灯、光电子元器件、电器配件;LED 芯片封装及销售、LED 技术开发与

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照明工程、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的设计、安装、维护;节

能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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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

1.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注册号:441900000110799

法定代表人:李旭亮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2.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11-115 号 2418 房

注册号:440000000005489

法定代表人:陈俊岭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3.东莞市合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

注册号: 441900000110782

法定代表人:李旭亮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4.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东风路 37 号工行大厦 1802 室

注册号:230607100032497

法定代表人:沈秀霞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5.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C1 区

注册号:4403011065173

法定代表人:靳海涛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6.李淑贤

身份证号:441900197410******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凤江村

7.何炎坤

身份证号:442527196202******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

8.梁金成

身份证号:442527195806******

5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梁屋村

9.陈少芬

身份证号:440301196210******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村

10.陈俊岭

身份证号:440102197208******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1.林茂玉

身份证号:442527196510******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振兴街

12.张振华

身份证号:440102195601******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街

13.毛晓斌

身份证号:612325196512******

住所:陕西省勉县勉阳镇天荡山路

14.黄冠志

身份证号:440301196709******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

15.冉慧霞

身份证号:11010819730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16.林江

身份证号:440105196406******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中大

17.张博

身份证号:441402198205******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黄田三巷

18.陈锐强

6

身份证号:441900196707******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迈豪街

19.罗毅

身份证号:11010819600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

20.魏萍

身份证号:23010619660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台湾花园

21.何镜清

身份证号:120104197011******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

22.冼柏深

身份证号:441900197402******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中山中路

23. 刘亿

身份证号:440106198309******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

24. 冯明康

身份证号:42010619660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碧波路

25.梁开平

身份证号:230106196501******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各发起人发起时持

股情况如下:

序 占注册资 出资方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数(股) 出资时间

号 本的比例 式

1 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 50,500,000 50.5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2 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000,000 8.0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3 东莞市合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0 6.0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7

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投资有限

4 5,300,000 5.3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责任公司

5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5.0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6 刘亿 5,000,000 5.0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7 李淑贤 3,580,000 3.58%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8 何炎坤 2,500,000 2.5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9 梁金成 2,200,000 2.2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0 陈少芬 2,000,000 2.0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1 陈俊岭 2,000,000 2.0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2 林茂玉 1,300,000 1.3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3 冯明康 1,000,000 1.0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4 梁开平 1,000,000 1.0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5 张振华 800,000 0.8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6 毛晓斌 700,000 0.7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7 黄冠志 700,000 0.7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8 冉慧霞 500,000 0.5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19 林江 400,000 0.4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20 张博 350,000 0.35%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21 陈锐强 300,000 0.3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22 罗毅 300,000 0.3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23 魏萍 300,000 0.30%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24 何镜清 150,000 0.15%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25 冼柏深 120,000 0.12% 净资产 变更登记前

合 计 100,000,000 100.00% ——

上述各发起人所持股份均是以公司设立前原东莞勤上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截至 2007 年 11 月 30 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而来,出资时间均为 2007 年

12 月 12 日。

第十九条 公司总股本为 93,667.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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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中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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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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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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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

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

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

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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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

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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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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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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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6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期间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均应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向全体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17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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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19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20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对征集投票权不得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除现场会议投票

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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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提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后,

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由股东或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

举方式选举产生。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

投票选举数人。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但每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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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提案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3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24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可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

向董事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

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公司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确保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

25

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保密义务应持续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其余忠实义务应持续至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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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公司所发生的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30%;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董事会审议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27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

以下;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董事会审

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50%,

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和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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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低于 3000 万元,或虽然超过 3000 万元但占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5%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达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金额在 3000 万以下的预算外流动资金借款;

(六)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发生的满足下列标准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以内,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收入的 10%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内。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 30 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

29

的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批时,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七)审批 500 万元以下的预算外财务支出款顶;

(八)审批 5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助款项;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召

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因情况紧急并经全

体董事一致同意的可不受此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但因情况紧急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可不受此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30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集人在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应

对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做出充分说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

31

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用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并按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以及本章程和上市协议对其设定

的责任;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以及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

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六)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资讯,向投资

32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七)本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

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

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和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33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

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34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及副总经理的职权,由总经理工

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可以兼

任财务总监。

35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3 年。有关解聘、辞职的程序和办法在财务总监与公司订

立的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财务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的职责如下: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事会

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务核

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36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

事项,董事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就重大

事项向股东大会报告。

(十)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

37

会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送达全

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但因情况紧急并经全体

监事一致同意的可不受此限。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38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可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

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

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39

大会批准。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

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

司外部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三)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三种。

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

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现金分红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40

润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发放股票股

利。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

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

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

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

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

司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

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

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41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传真通知、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传真通知、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

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42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43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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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

第二百条 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5

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的规定自行聘用职工并制定公司

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应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

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零三条 劳动保护及有关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节假日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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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

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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