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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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

了公司 2016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涉及的相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 12200 万元,实际发生

担保金额 5000 万元,全部为子公司光正燃气申请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上述担

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

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二、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中所涉及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 单喆慜、杨之曙、章晓东、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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