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规定,符
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
形。
二、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阿帕尼追加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
上海阿帕尼的资金需求分期以借款方式向上海阿帕尼追加提供人民币4,900万元
的财务资助。该笔款项的获取有助于解决上海阿帕尼城市供暖项目建设对资金的
需求,有利于项目早日建成交付,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
率。上海阿帕尼项目交付并收款后将优先归还公司为其提供的财务资助款项,公
司作为上海阿帕尼的控股股东,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该项提供财务资
助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上海阿帕
尼提供财务资助。
三、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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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2016 年半 2016 年半
上市公司 2016 年 2016 年半年
资金占用方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 年度偿还 年度期末 占用形
核算的会 期初占用 度占用累计 占用性质
名称 的关联关系 累计发生 占用资金 成原因
计科目 资金余额 发生金额
金额 余额
本公司股东苏州永
福投资有限公司持
北京福伟昊 股 50%的公司;本
其他应收 委托开 经营性占
科技发展有 公司股东、董事、 300.00 - - 300.00
款 发费用 用
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朱永福兼任
北京福伟昊的法定
代表人
苏州镁馨科 持股 5%以上的股 预付模 经营性占
预付账款 134.90 30.00 134.9 30.00
技有限公司 东所投资的公司 具款 用
苏州镁馨科 持股 5%以上的股 销售货 经营性占
应收账款 - 46.31 40.16 6.15
技有限公司 东所投资的公司 款 用
上海克劳利 子公司上海阿帕尼 预付工
经营性占
电力设备有 合营方袁荣民实际 预付账款 350.53 164.57 37.33 477.77 程款、
用
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设备款
上海广兴隆 子公司上海阿帕尼
其他应收 非经营性
锅炉工程公 合营方袁荣民实际 557.11 - 201.00 356.11 往来款
款 占用
司 控制的企业
上海阿帕尼
电能技术 其他应收 财务资 非经营性
本公司之子公司 5,600.00 4,600.00 2,500.00 7,700.00
(集团)有 款 助 占用
限公司
上海阿帕尼
电能技术 财务资 非经营性
本公司之子公司 应收利息 104.21 18.92 1.45 121.68
(集团)有 助 占用
限公司
出售资
上市公司董事、高
产(过
苏州永福投 级管理人员、持股 其他应收 经营性占
- 1,000.00 - 1,000.00 户手续
资有限公司 5%以上的股东所 款 用
尚在办
投资的公司
理中)
太平洋电力 子公司上海阿帕尼
其他应收 房租押 非经营性
能源有限公 合营方袁荣民实际 - 52.42 - 52.42
款 金 占用
司 控制的企业
苏州瑞客特
本公司董事任职的 销售货 经营性占
自动化设备 应收账款 - 656.36 - 656.36
公司 款 用
有限公司
小计: 7,046.75 6,568.58 2,914.84 10,700.49 - -
除上表所述之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或以其他方式
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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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宝麦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宝馨”)
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该担保事项已
经2015年4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有效期为三年。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宝馨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3)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阿帕尼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公司提
供了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该担保事项已经2015年4
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5年5月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担保事项以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本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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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龚菊明________________
成志明 ________________
张 薇 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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