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荷兰 TPC Holding B.V.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传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
荷兰 TPC Holding B.V.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交易事项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并遵循公允性的原则,依据市场条件
公开、合理地确定,符合股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当期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2、董事会在审议该交易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周春生、李易、费忠新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