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
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
料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是基于公
司经营战略做出的调整,一方面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国内市场布局,推广现有
的新产品新技术;另一方面通过与有技术领先优势的企业强强联合,进一步丰富
公司产品品类,积极开拓市场,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效
益最大化,对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
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
略,同时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
有限公司。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对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是基于公司日常办公的实际需要,该办公场所地理位置优越,方便公司获取信息、
调配资源、开拓市场等,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此次交易的租赁价格系根据所租
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
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已遵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必需
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林武辉、朱秀梅、林秀清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我们认可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先
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付明仲 曾江洪 王 栋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