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
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浙江海亮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16年8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告与厂
区宣传栏公告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
间为2016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15日,在公示期限内,广大员工、群众对所列名
单如有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访谈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中心
反应。
截至2016年8月15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中心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8月16日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
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
任职文件、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或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的凭证等。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与组成
相符。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
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7、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
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