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
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
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提供任何对外担保,未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
对外担保事项。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哈尔滨国统管道有限公司和新疆天
河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保函,向银行提供非债务性担保,担保总金额 3009.89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34%。
报告期内,公司所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严格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
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况。公司出具的《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2016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
汤 洋 陈 彤 邓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