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7 08: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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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4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 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项目名称 :国轩、康盛新能源动力电池基地项目

2、合作对方名称: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泸州高新区”)

3、项目投资总金额:项目分两期建设,预计总投资人民币 30 亿元,其中一

期投资人民币 10 亿元。本次,公司将按协议约定设立合资公司的出资比例 35%

进行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以自有资金出资。

4、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对外投资合作概述

(一) 投资合作背景

根据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康盛股份”)与泸

州高新区、国轩高科的发展战略,为促进泸州高新区和国轩高科及本公司的跨越

发展,充分发挥泸州高新区在行政组织、管理协调等方面的优势,国轩高科与本

公司在新能源动力电池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各方全方位、宽

领域、深层次的合作,实现地方经济和企业共赢发展,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泸州高新区、国轩高科在泸州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同时,为了顺利推进合作项目,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双方经济效益,公司与

国轩高科共同出资组建新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

进行投资,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亿元,其中:

公司出资 7,000 万元,占总股权比例为 35%;国轩高科出资 13,000 万元,占总股

权比例为 65%。未来合资公司如需增加注册资本由双方股东协商决策。

本次对外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合作方概况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 D 路 7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缜

注册资本:24,324.8669 万元

成立时间:2006 年 05 月 09 日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

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

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产品和技术进出口业

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2、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已成为国家高性能

液压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全国九大工程机械生产基地之一,全国大中型全液

压汽车起重机、挖掘机制造中心,四川省市级区域聚集度最高的现代医药产业基

地。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泸州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能之

一是负责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本次投资合作的企业均非公司关联方,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投资合作协议》 及《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内容

由康盛股份、国轩高科入驻泸州高新区投资建设生产和研发基地,预计总投

资人民币 30 亿元,总产能 10 亿安时,总占地面积 293 亩。项目分两期建设,其

中一期投资人民币 10 亿元,项目建成后,将达到年产动力电池 3 亿安时。

2、协议承继

康盛股份、国轩高科作为出资人与泸州高新区签订投资协议后,康盛股份、

国轩高科在泸州高新区注册设立合资公司作为本协议所约定的投资项目的投资

主体。合资公司专业从事新能源动力电池的研发及生产,国轩高科为其控股股东,

合资公司成立后将承继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并出具承认本协议内容的文件。

3、违约责任

各方由于一方的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造成另一方损失

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属三方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

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合资公司股权结构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亿元,其中:国轩高科出资 13,000 万元,占

总股权比例为 65%;公司出资 7,000 万元,占总股权比例为 35%。未来合资公司

如需增加注册资本由双方股东协商决策。

5、合资公司治理

(1)合资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董事由国轩高科委派,2 名

董事由公司委派。合资公司董事长由国轩高科提名的董事担任,总经理由国轩高

科聘任,财务总监由公司委派。

(2)双方一致委托国轩高科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外代表合资公司执行运营事

务。

6、协议生效

协议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2)经康盛股份、国轩高科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批准。

二、 该投资项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对公司 2016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投资合作

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三方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方将作为重要的战略伙伴,充

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合作。而合资协议的签署,则将实现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电池、

电机、电控和电空调四大核心零部件的完整产业化配套,提高双方经济效益。从

整体上看,本次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符合国家宏观战略及产业导向,符合公司的战

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发挥综合业务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 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尚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投资可能会存在受未来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管理和技术等因素影

响,投资效益未及预期的风险。

3、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备查文件

1、《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

司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

2、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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