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
《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和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
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限售期)或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和完
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
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险峰:
巢 序:
王志刚: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