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述两项条件时,可以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述两项条件时,可以豁免披露:
(一)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情形;
(二)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釆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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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搜集、整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有关
信息,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提出意见,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相关业务
主管部门。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集团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
第十三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
子公司应根据其职责,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及时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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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以及其书面保密承诺等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五条 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密
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针对信息披露暂缓
事项开展舆情监测,并监测本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情况,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或市场传闻。
第十六条 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已作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事
项不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
门及子公司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的。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以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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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
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参照《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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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 □是 □否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知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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