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债
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
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
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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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
露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
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
险。
第六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
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
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
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
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
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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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
市条件;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
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实;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
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同时适用《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事项,同时适用《国
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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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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