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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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
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确认并登记拟办理的暂缓、豁
免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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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
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
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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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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