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
元、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新、徐林立、
尚珍妹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201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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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元、魏廷占、廖伟、傅玲、
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元、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
新、徐林立、尚珍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
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月 日在中国珠海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金元
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 2 号
乙方:宝发 1 号,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一:魏廷占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碧波园 1 号楼 2 门 302 号
身份证号码:120103196507285439
乙方二:廖伟
住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 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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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0511879X
乙方三:傅玲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五号路碧波园 1 号楼 2 门 302 号
身份证号码:120103196701282323
乙方四:张艳新
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鑫茂科技园 1-A-908
身份证号码:120113196603301251
乙方五:徐林立
身份证号码:320483198301091713
乙方六:尚珍妹
身份证号码:320421195301291624
乙方七:燕金元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和乙方七,单独称为“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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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与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于
2016 年【 】月【 】日签订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元、
魏廷占、廖伟、傅玲、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现
各方一致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
2、乙七作为宝莱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适应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新的监管要求,现各方同意乙七不参与本次宝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
认购。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之股份认购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各方同意将《认购协议》第四条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修改为:
4.1 乙方不可撤销的同意使用人民币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乙方本次认购总金额为【36,000,000】元。其中,
股东名称/姓名 认购份额(份) 认购金额(元) 保证金金额(元)
魏廷占 7,000,000 7,000,000 700,000
廖伟 6,400,000 6,400,000 640,000
傅玲 1,600,000 1,600,000 160,000
张艳新 1,000,000 1,000,000 100,000
徐林立 18,000,000 18,000,000 1,800,000
尚珍妹 2,000,000 2,000,000 200,000
合计 36,000,000 36,000,000 3,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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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确认拟认购宝发 1 号份额为【36,000,000】份,认购金额为【36,000,000】
元人民币,并承诺将拟认购宝发 1 号份额总资金规模的【10】%(共计人民币
【3,600,000】元)作为保证金交付给甲方。乙方确认知悉并一致同意放弃宝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证券的投票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
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如果认购的股份数出现非整数(不足 1
股整数时)情况,则四舍五入。
4.2 若根据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和甲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需
要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甲方可据此相应调整乙方认购的股份数量,
调整的具体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二条 各方同意将《认购协议》第七条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7.6 款修改为:
7.6 乙方应按照要求按时签署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在甲方发出
缴款通知时,根据宝发 1 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认购资金。上述
保证金将转为乙方认购宝发 1 号份额的出资。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缴款截止日
前履行上述签约和认购义务,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
【3,600,000】元。
第三条 协议的履行
本补充协议是《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燕金元、魏廷占、廖伟、
傅玲、张艳新、徐林立、尚珍妹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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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认购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应当与《股份认购协议》共同理解和执行。除本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
外,与履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其他事项,均按照《认购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4.1 本协议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已同意本次交易并签署本协议;
(3)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2 除非上述第 4.1 款中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第 4.1 款
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第五条 其他
5.1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
首列载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专用电
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5.2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
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5.3 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
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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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之间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
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
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5.5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他各份报送有关部门,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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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甲方: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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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一(签字):魏廷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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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二(签字):廖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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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三(签字):傅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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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四(签字):张艳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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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五(签字):徐林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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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六(签字):尚珍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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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附生效条件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乙方七(签字):燕金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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