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宏基: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345 证券简称:潮宏基 公告编号:2016-055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份认购合同与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年5月25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和资本市场情况,公司与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6年8月16日,为进一步明确特定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

项,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木枝之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廖创宾签订

了《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与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也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廖创宾

(二)认购数额: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数量为甲方本次发行总数的10%,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为乙方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三)关于本次认购的其他事宜按原《股份认购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原《股份认

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

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

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2、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

3、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条款设置合

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合理,公司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四、查备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3、公司与廖创宾签订的《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潮宏基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