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酒钢集
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
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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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审慎判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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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
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
要求将已获悉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
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获悉后,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做好相关的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形式进
行报告,但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全面提供
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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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长将上述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后,应当立
即召集董事会成员组成调研小组,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
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第十三条 调研小组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
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调研小组可以就相关业务规
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
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经调研后,公司董事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按
照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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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等事宜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管理,董事长为本信息披露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的具体工作,
各专业管理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
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
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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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
视情形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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