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
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上述《通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就上述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
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2016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增加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增加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阅,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上述关
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
格公允。日常关联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
实力和整合资源、整合市场的能力,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整体发展。上述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联交易的交易
价格公允。关联交易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对关于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制定《河南双汇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1 河南双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财务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通过协同效应,加速资金周转,减少结算费
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制定的《河南双汇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
急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
维护资金安全。
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联交
易的交易价格公允。
五、对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并放弃
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公司持
有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变。罗特克斯受让目标股权后,避免
上海双汇因外商投资企业性质改变而补缴相关税款。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后
对公司及上海双汇大昌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不良影
响。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关联交
易的交易价格公允。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尹效华
杨东升
赵虎林
二O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