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名王景明先生、张永清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石家庄东方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王景明先生、张永清为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提名及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候选人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
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王景明先生、张永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 陈爱珍、张玉周、王健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