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15 22: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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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6 年 8 月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及《珠海健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

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

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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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

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

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

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的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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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

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

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

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

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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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若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

意见。

公司改变募股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承诺的项目执行,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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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审批。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20%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

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

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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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

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

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 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

(一)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

(二)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

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三)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

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承诺偿还银行贷

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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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册

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除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六章

的要求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

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由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 30%;

(六)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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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

(八)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九)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 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且应当控股,确

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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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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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当关注募集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公司

应当与保荐机构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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