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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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在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战略投资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两名。战略投资小组成

员由总经理提名,报战略委员会批准,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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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

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包

括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投资小组;

(四)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及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 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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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

会议等形式。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小组有关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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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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