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核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议案》相关材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分别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
来,我国资本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经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等
因素,董事会决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2、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属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一部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决定撤回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关联董事均已经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3、本次会议议案相关内容、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所审议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所审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 王竹泉、李业顺、王荭
201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