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16-094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本
公司”或“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
关议案。根据本次修改,公司和认购对象分别作出了相关承诺,具
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方之间不存在分级收
益等结构化安排,资金来源均为认购方本人的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
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替
他方持有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本公司垫款的情形。认
购方参与本次认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并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有
关法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二、本次调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的温鹏程、温志芬、温均
生和温小琼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直接认购对象,该 4 人针
对本次调整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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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等有关法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三、本次调整后,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温鹏程、温
志芬、温均生和温小琼 5 名认购对象在与温氏股份签署的《股份认
购合同》、《股份认购补充合同》中承诺如下:
认购对象参与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认
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均为认购对象自身的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
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替
他方持有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公司垫款的情形。认购
对象参与本次认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并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认购对象将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依
法承担相关责任及违约责任。
认购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向认购对象发出《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份认购缴款通知书》,认购对象应当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足额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认购对象未
能按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款的,则视为认购对象自动放弃本次发
行的股票的认购权,则公司有权另行处理该等股票。认购对象须承
担违约责任。
认购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公司新增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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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在《温氏股份员
工持股计划认购承诺书》中承诺如下:
1、本人充分知悉并了解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定价机制及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等相关事项;同意并接受公司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机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
所制定、调整和实施的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接受股票二级市场的
股票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2、本次认购为本人自愿认购,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本人参加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本人的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等合法
途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任何
他方持有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公司垫款的情形;本人与其他
认购方之间也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本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
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5、本人认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授权代表按照本次发行方
案内容与公司签署相应的股份认购合同参与本次发行。
6、本人同意所参与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的公司股票自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7、本人同意将本人的工资卡账户作为本人默认的结算账户,
若指定其他账户的,本人有义务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详细账户信息,因账户变更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本人承担。
8、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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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管理
活动,并承担本次认购的相关风险。
9、本人的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份额增加、
减少或认购主体变化)为不可撤销和变更的承诺,非因有权机关的
强制性要求或公司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权拒绝任何变更或取
消认购的请求。
10、本认购承诺书为本人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文件,
并替代本人之前因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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