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为公司持
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任何违规
对外担保等情况。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000 万元。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对参股公司浙江美易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
1,000万元和对控股子公司上海信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13,000万元。
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案)》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是
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
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股权激励股份第三期解锁条
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第三期解锁的条件
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7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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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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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金章 徐乐年
日期:201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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