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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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 B 股 编号:临 2016 -02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取消优先

股的发行,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 1.01 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司、股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公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必 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备条款》、《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 《特别规定》、《必备条款》、《章程指引》、

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定本章程。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内蒙古自 和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

治区人民政府股份制企业审批档内政股批字 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股份制企业审批

(1997)1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由国家 档内政股批字(1997)1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

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 式设立,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内蒙

局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 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取

号为 150000400001093 号。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号为

公司于 1997 年 7 月 15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 150000400001093 号。

会批准,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 公司于 1997 年 7 月 15 日,经国务院证

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16600 万股, 券委员会批准,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美

并于 1997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元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

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 股)16600 万股,并于 1997 年 8 月 8 日在上

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1.05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财产由不同种类的股份组成,同 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一种类股份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及境外上

公司的一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及境外上市 市外资股上市地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

外资股上市地法律和法规,并且应该保护股东 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合法权益。

第 1.06 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有权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有

批部门批准,待公司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 权审批部门批准(如需)之日起生效。

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档,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档,原公司章程及其修 原公司章程及其修订自动失效。

订自动失效。

第 1.07 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

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

在不违反本章程 21.01 条规定的前提下,股东关的权利主张。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 在不违反本章程 21.01 条规定的前提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 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机构申请仲裁。 理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协商解决。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 3.01 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经有关部门批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

准,公司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优先 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

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视为不同种类的股东。 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

第 3.03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

票,均为有面值股票。其中,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 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币一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元。 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货币。 的法定货币。

第 3.05 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

份,称为内资股。 份,称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 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

称为外资股。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同是普通 份,称为外资股。

股股东,享有和承担本章程所规定的普通股股东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

的权利和义务。 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除人民币

内资股与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属于非境外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上市股份类别,境外上市外资股属于境外上市股

份类别。本章程中,内资股与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亦称为“非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

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 3.06 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简称为 H 公司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

股。H 股指获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以人民币标明 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的股票称为境内上市

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外资股(B 股)。公司在香港上市,以人民

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第 3.07 条 公司于 1997 年 9 月 23 日以募集方式设立,设 公司于 1997 年 9 月 23 日以募集方式设

立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16,600 万股,每股面值 立,总股本为 36,6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人民币一元;公司总股本为 36,600 万股,其中发 币一元,其中发起人持有境内法人股 20,000

起人股 20,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4.64%;境内上 万股,占总股本的 54.64%;B 股 16,600 万

市外资股 16,6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45.36%。 股,占总股本的 45.36%。

201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发行 163,003,500 股 H 2012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发行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已发行非境外上市股份总数 163,003,500 股 H 股,总股本为

为 1,464,000,000 股,其中内资股 800,000,000 1,627,003,500 股,其中境内法人股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9.17%,B 股 80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

664,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的 49.17%,B 股 664,000,000 股,占公司已

40.81%;H 股 163,003,5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0.81%; 股 163,003,500

股总数的 10.02%。【】年【】月【】日,公司发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2%。

行【 】股优先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54,007,000 股,其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54,007,000 股,其中内资 中境内法人股 1,600,000,000 股,占公司已

股 1,60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49.17%,B 股

49.17%,B 股 1,328,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 1,328,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

通股总数的 40.81%,H 股 326,007,000 股,占公司 数的 40.81%,H 股 326,007,000 股,占公司

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2%。 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2%。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股数不得超过公司普通

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

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

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 3.11 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 3.13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的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 标的。

资股应分别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买卖、赠 公司的境内法人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和

与、继承和抵押。公司股份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 境外上市外资股应分别按照中国法律及本章

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应根据有关规 程的规定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公司股

定办理过户手续。 份的转让和转移,须到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

机构办理登记,并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过户

手续。

第 3.14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及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

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此款转让限制涉

及 H 股,则需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第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 5%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将其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普通股股份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普通股股份的,卖出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普通股股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若此款转让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涉及 H 股,则需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规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普通股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定。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普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通股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普通股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0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

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 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

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公司除 (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损

外); 公司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时应当按本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时应当

章程第 4.04 条至第 4.07 条的规定办理。 按本章程第 4.04 条至第 4.07 条的规定办理。

公司可根据发行条款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档的前提下回购注销本公司的优先股股

份;除法律法规要求和发行条款另行约定外,公

司优先股的赎回无需满足其他条件。

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期已

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应

当回购注销相应优先股股份。

第 6.07 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 股东大会召开前 30 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 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 5 日内,不得进行因股

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变更适用中国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变更适用中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6.10 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

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 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 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

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

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新股票。

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

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发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

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 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

理。 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 他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 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档。公证书或法定声明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

档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 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法定声明档。公证

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 书或法定声明档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

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 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

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 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

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股东的声明;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

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 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

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 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90 日,每 30 日至少

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 重复刊登一次;

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 90 日;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 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

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 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

件邮寄给该股东; 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 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

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 期间为 90 日;

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

票; 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 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

名册上; 告、展示的 90 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 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

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 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

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

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

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

供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

行动。

第 7.02 条 公司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类别享有不同的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出建议或者质询;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包括: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b)主要地址(住所);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c)国籍; (b)主要地址(住所);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c)国籍;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3)公司股本状况;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4)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 (3)公司股本状况;

会、审计师及监事会报告; (4)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

(5)公司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审计师及监事会报告;

(6)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 (5)公司的特别决议;

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 (6)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

(7)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 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关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副本;及 (7)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

(8)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管机关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副本;及

公司须将以上除第(2)项外(1)至(8)的档 (8)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的香港地址, 公司须将以上除第(2)项外(1)至(8)

以供公众人士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免费查阅(其 的档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的

中第(8)项仅供股东查阅); 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境外上市外资股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股东免费查阅(其中第(8)项仅供股东查阅);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

公司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赋予的其他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优先股的条款及份额获得股

利;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

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

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

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即表决

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质押其所持公司股份,但相关股份受让方为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种类、条款及份额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第 7.04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定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优先股股东仅得就其有权参与审议的事项相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内容、程序违反法律、法

规或本章程的情形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或撤

销。

第 7.07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股金;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退股;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其他义务。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

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 8.02 条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普通股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股东的利润分配方案及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方 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 8.05 条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10%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以上(含 10%,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以书面形 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不含投票代

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理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时;

第 8.14 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的意见及理由。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表决的,应当在

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表决时间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及表决程序。

旦确认,不得变更。 境内法人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8.36 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

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 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

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 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档应当经过公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档,应当和表决 或者其他授权档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档,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股东大会以网络形式召开的,股权登记日登记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在册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以网络形式召开的,股权登记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 日登记在册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

种。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人无论亲自投 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

票或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股东亲自投票行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股东大会进行

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的,投票人无论亲自投票或委托代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股东亲自投票行使表

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决权。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8.45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普 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通股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普通股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

优先股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在其对本章程第 表决权。

7.02 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享有一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票表决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未按约定支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付优先股股息的付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 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优先股股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东依据表决权恢复的情形行使表决权时,每股优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先股按照该优先股条款约定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优先股当期应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付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后续如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

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

权可以重新恢复。 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其任何股东只能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情况,则由该等股东或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凡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

决权、或限制其任何股东只能投票支持(或反对)

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则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

内。

第 8.51 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

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员时,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可以实

制。 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 本条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2 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 在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每一普通

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股股份拥有与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包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每一恢复表决权的优先 括独立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

股拥有的表决权数为其按照发行条款约定的比例 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

计算的表决权与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包括 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

独立董事)、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把 决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累积投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制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度,累积投票制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 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 (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

实施细则如下: 发起人提名,创立大会通过;

(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 (二)以后每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

提名,创立大会通过; 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二)以后每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会、监事会提名。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况;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据真实、

事、监事候选人的数据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实履行职责; (五)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

(五)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行表决;

(六)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公司章程规定 (六)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公司章

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 程规定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

以把投票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也可分散选 权,股东既可以把投票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位

举数人或全部候选人(例如某股东拥有 100 股股 候选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或全部候选人(例

票,而公司准备选出 11 名董事,则该股东的表决 如某股东拥有 100 股股票,而公司准备选出

权累积为 100×11=1100 票); 11 名董事,则该股东的表决权累积为 100×

(七)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监事前,应 11=1100 票);

发放给其关于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书面说 (七)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监事

明,指导其进行投票; 前,应发放给其关于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

(八)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 作的书面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

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八)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第 8.59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修改; (四)公司章程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总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

或者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0%的交易; 计总资产的 30%的交易;

(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本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需以特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公司审议本章程第 7.02 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的事项时,优先股股东与 除本条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

普通股股东应分类表决,优先股股东所持每一优 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先股有一表决权,相关事项的决议,除经出席会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

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条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 8.60 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果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如

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要求,关联股东不 果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有要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该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披露其 求,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该股东

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其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 应在股东大会上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会议 弃其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记录或决议应注明股东不投票表决的原因;股东大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权 决议应注明股东不投票表决的原因;股东大

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权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

如因回避无法形成决议,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 9.08 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非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境内法人股股

东(包括内资股股东和 B 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 东属于同一类别股东。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

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 序:

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 每间隔 12 个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拟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不超过该

的计划,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 15 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

个月内完成的;或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资 外资股的计划,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 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或

外上市交易的。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

司内资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

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的。

第 10.05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条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当根

董事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前擅自离职,在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其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未依法依照法律、行 董事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前擅自离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忠实义 职,在其辞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未依法

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关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0.09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条 司负有以下重视义务: 对公司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第 10.11 (二十)按照公司实际情况依本章程第 16.15 (二十)决定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所

条第(二 条的规定调整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日; 需资金的融资;

十)、(二 (二十一)决定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所需资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一)、(二 金的融资;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

十二)款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或本章程规 权。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1.04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条第(六)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款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

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

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

履行职务。

第 11.07 (九)发行优先股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公司章程或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条第(九)、 (十)公司章程或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 其他事项。

(十)款 项。

第 12.08 本着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的原则,在遵守 12.04 本着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的原则,在遵守

条 条和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12.04 条和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及公司股票上

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理办公会议可以决定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理办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公会议可以决定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

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 14.01 公司设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

条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 3 年,

选连任。 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

第 14.17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监事会认可的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监事会认

条 其他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可的其他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

表决通过。 以上表决通过。

第 16.10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条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可以不再提取。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

提取任意公积金。 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不得在未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和提取法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不得在未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和提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在向优先股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东分配利润。 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 16.15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条 (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润分配; 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

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综合考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分配利润的 30%。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确定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现金分红在是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确定

达到 40%。 现金分红在是次利润分配方式中所占比例最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低应达到 4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四)公司每连续 3 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分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 股利分配预案。

利。 (四)公司每连续 3 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

公司的股利以人民币宣派,对内资股和优先股 分红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股以美元支付,对 优先于股票股利。

H 股股东以港币支付。人民币与美元、人民币与港 公司的股利以人民币宣派,对境内法人

币的外汇折算率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 股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股以美元

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兑换汇率的中间价计 支付,对 H 股股东以港币支付。人民币与美

算。 元、人民币与港币的外汇折算率按照股东大

股东对其在催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的股 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

款均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就其预缴股款参与其后 公布的兑换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宣派的股息。 股东对其在催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

公司优先股采取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 的股款均享有利息,惟股东无权就其预缴股

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 款参与其后宣派的股息。

公司优先股每一期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均将

不高于该期优先股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

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

的规定计算),跳息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将不高

于调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如调整时点的票面股息率已高于调整前两

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股

息率将不予调整;如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高于调

整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则调整后的票面股息率为调整前两个会计年

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

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发放股息。

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

先级。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

之前,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

司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息的派发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逐年审

议决定,除非经股东大会另行决定,需于股息支

付日派发。股息支付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

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

付股息不另计孳息,该等整年日或其顺延后的日

期以下简称“计息整年日”)或公司董事会另行

确定的计息整年日起 180 日内的其他日期。若股

东大会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

息,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

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方案的约

定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

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

股当期股息,且不构成公司违约。

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 12 个月内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一)公司先于优先股股东向

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二)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需要

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注

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在之前年度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

积到下一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

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第 19.06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条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补偿金; 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以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下顺序及方式分配给股东: 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

(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 行分配。

支付的股息与发行价格之和,不足以支付的按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优先股股东持股占全部优先股的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欠款规定清偿前,不应分

(二)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 配给股东。

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照欠款规定清偿前,不应分配给股东。

第 21.01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 (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

条第(一) 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

款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非境外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资股股东与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股东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 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

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 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

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

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

裁解决。

第 23.03 “《证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 “《证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

条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 议通过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经 2013

修订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年 6 月 29 日、2014 年 8 月 31 日修订之《中

“《章程指引》” 2014 年 5 月 28 日中国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章程指引》” 2014 年 10 月 20 日中

年修订)》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4 年修订)》

该修订尚需通过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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