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
审核,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获募集资金实
行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