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终止协议》的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由于监管政策的变化,深圳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方深圳
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受到重大影响,原方
案无法继续实施,各方对调整方案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出于谨慎
考虑拟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终止协议》,我们同意公司上述终止出售深圳友德
医科技有限公司 20%股权交易事项并签订相关协议。
公司本次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终止协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
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深
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的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夏成才 谭 燕 郭 维
日期: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