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2 证券简称:上峰水泥 公告编号:2016-79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变更提案的情形,不涉及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12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 1 幢 E 单元会议室。
5.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肖家祥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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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813,619,871 股;因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浙江上峰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256,668,015 股)需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执行回避表决,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 556,951,856 股。
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共计 352,875,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583%。
其中,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计 3 人,代表股份共计 352,797,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4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共计 7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39%。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上峰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属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赞成 352,813,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3%;
反对 6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赞成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90%;反对 62,3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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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9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胡小明、赵寻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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