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淄博鑫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贷款
提供担保展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
参股公司淄博鑫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参股公司淄博鑫港新能源有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存
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对原借款余额进行展期,且经与银行协商可以做
展期的情况下,公司作为原担保方之一对其贷款提供担保展期,有利
于其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也降低公司立即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公司
本次提供担保展期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同意为参股公司淄博鑫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展期。
独立董事:
侯宏启 肖作平 林志
日期:2016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