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吉艾科技(北
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该终止
协议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符
合监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签署该终止协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我们认为调
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顺利实施,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审核通过。
三、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二次修订稿)》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确系必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有利于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调整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股东而言公
平合理,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和《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
议案》的修订。
(本页无正文,为《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大卫:
陈 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