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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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要求,作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核查,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

子公司的担保)。

3、经核查,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存在对子公司担保的情况。

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提供

7350万元银行固定资产借款担保》的议案:根据控股子公司汕头市远东

轻化装备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建设需要,经董事会认真审议,同意为其提

供735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担保,担保期限为5年,该担保事项已经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议案》:公司子公司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

广东金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汕头市辉腾软件有限公司根据自身生

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业务。为保障三个子

公司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上述

三个子公司提供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的担保,

期限为1年,该担保事项已经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1万元;对子公司累

计实际担保额为3,395.45万元,占合并报表中母公司2016年上年度未经

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64%。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此担保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广东金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汕

头市辉腾软件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

求。

二、关于2016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对公司2016年上半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

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育升 刘莉 李昇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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