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
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具备为多年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苏生、范晴、崔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