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截至报告期末,对所有子公司无实际发生担保额度。除了对全资子公司
的担保额度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能够严格
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
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
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质,在
2015 年度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经事前认可,我们一致同意
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范晴、王苏生、崔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