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年8月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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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6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章 信息的流转、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三节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申请和审核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章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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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要求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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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信息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

信息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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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出

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指定报纸外,

还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监事会对信息披露

执行负有监督责任:

(一)董事长是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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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和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

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

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遇

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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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七)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财务部门、办公室、企业管理部等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

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八)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

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

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出现或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而聘请的证券中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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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及其主办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保荐

机构和保荐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

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人员和单位、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

的能力。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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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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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七)达到应披露的标准的关联交易;

(八)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及订立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九)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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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二十四)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名称及简称、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二十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二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重大变化等);

(三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三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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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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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的流转、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均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

(二)定期报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及附注说明由财务部进行编制,并对其负

责。财务部在进行财务报表及附注编制时须与证券部保持沟通,以保证对外披露

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办公室、企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

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

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独立董事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沟通,安排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由其形成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五)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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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对外临时报告披露文稿。

(四)对外披露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

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

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五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

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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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

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一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序;

第二步:由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

围内的信息资料;

第三步: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编;

第四步: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步: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

第六步: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步:董事会办公室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具体程序为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如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

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

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的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履行以下各自口径的审批程序后进行披露后及时传

董事会和监事会各成员传阅: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以监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

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经理会议审议,

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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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申请和审核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管理要求拟申请暂缓、豁免

披露的,由经办人员书面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

期限,提出申请后由申请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并办理

登记,董事长核准后执行(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获悉上述

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五十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

披露之前,所有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定保密协议,并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再扩散到未签订保密协议的其他人员。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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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以及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公司将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虚

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

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五十九条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16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

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

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

作,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工作,在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

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

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

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

行书面记录。

第六十五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五十九条

规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

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有权将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

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

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17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经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法规、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

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少于”、“至少”、“前”

或“以前”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原经 2015 年 8 月 21 日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废止。

18

附件: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相关内幕人士的

豁免事项的知 □是□否 □是□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情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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