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土地抵押合同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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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6-059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土地抵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土地

使用权设立抵押。

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600 万元人民币。

一、抵押合同概述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浙江

东睦科达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宁波 2016 人抵 0011),将

使用权证号为德清国用(2015)第 02307760 号的土地设立抵押,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4 日期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市分行与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

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

金余额为 1,600.00 万元人民币。

二、浙江东睦科达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东睦科达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德清森腾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是公司控股 60%的子公司,注册地址: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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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号,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曹阳,经营范围:

磁性材料、计算机用电感线圈、变压器制造,本公司自产产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浙江东睦科达公司是本公司集软磁材料的生产和研发于

一体的重要生产基地,该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开始纳入公司合并报

告范围。

浙江东睦科达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以总价 1,507.536 万元人

民币竞得编号 2014-200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39,672.00

平方米,并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取得此地块的使用权利证书,编号:德

清国用(2015)第 02307760 号,浙江省编号 3305211201505604878。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浙江东睦科达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20,941.62 万元,负债总额为 12,701.6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0.65 % 。

三、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日前,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将浙江东睦科达公司享有合法处分权的土

地使用权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为签署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的

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1、主合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之间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24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

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

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在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4

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

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壹仟

陆佰万元人民币;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的

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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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

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清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

4、抵押物。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浙江东睦科达

磁电有限公司,使用权证号:德清国用(2015)第 02307760 号,浙江

省编号 3305211201505604878,土地所在地:武康镇秋北村,使用权面

积:39,672.00 平方米。评估价值 1,600.00 万元人民币。

5、抵押登记。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

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

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到

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6、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

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支付,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

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其他

截止目前,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就《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项下,签订了的《固定资产借

款合同》(编号:宁波 2016 人借固 0111),为浙江东睦公司固定资产

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

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宁波 2016 人抵 0011)

2、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

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宁波 2016 人借固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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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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