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过相关问询核查,在审阅对议案及相关材料后,我们就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出资成立辽宁华电金山物资有限公司,符合公司
的 发 展 战 略 需 要 。
2、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未发现使用募集资金用于风险
投 资 事 宜 。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4、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根据生产运营实际需要,通过公平、合
理的方式而进行的,保护了交易各方和公司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关联交易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合规合理的。关
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涉及的关联交
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
响,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林刚、程国彬、王世权、高倚云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