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10/900906 证券简称:中毅达/中毅达 B 公告编号:2016-079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8 月 15 日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东安路 8 号青松城大酒店 4 楼香山厅
(二)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3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4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2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16,918,924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404,729,130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12,189,79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8.9180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7.7801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1379
(三)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任鸿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
会公告[2014]46 号)、《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5 人,董事陈国中先生、方文革先生、庞森友先生、
沈新民先生、赵金鹏先生、常姗姗女士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张秋霞女士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春蓉女士出席;副总经理刘晓桥先生出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收购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的股
权及授权总经理全权办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728,633 99.9999 497 0.0001 0 0.0000
B股 12,189,494 99.9975 300 0.0025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416,918,127 99.9998 797 0.0002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黄琪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728,633 99.9999 497 0.0001 0 0.0000
B股 12,189,494 99.9975 300 0.0025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416,918,127 99.9998 797 0.0002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增补李宝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4,728,633 99.9999 497 0.0001 0 0.0000
B股 12,189,494 99.9975 300 0.0025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416,918,127 99.9998 797 0.0002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序 数 (%) 数 (%)
号
1.0 关 于 公 司 收 购 福 建 12,190,032 99.9935 797 0.0065 0 0.0000
上河建筑工程有限
公 司 51% 的 股 权 及
授权总经理全权办
理本次收购相关事
宜的议案
2.0 关 于 增 补 黄 琪 女 士 12,190,032 99.9935 797 0.0065 0 0.0000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3.0 关 于 增 补 李 宝 江 先 12,190,032 99.9935 797 0.0065 0 0.0000
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乐陶、娄佳丽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金杜认为,中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