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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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腾信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宏兴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黎祥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

允性和合规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

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易制度》、《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1

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等规

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源。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非现场核查对账单 6 次,

保荐代表人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专户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

息披露文件一致 披露文件一致。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1、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应

情况 按公司章程规定,记录董事发言要点;

2、部分董事会决议签字页未加盖董事

会章;

3、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记录人未签

字,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经出席董事、记

录人签字确认;

4、部分董事会表决票制作不规范,表

2

决票抬头未写明表决人性命,仅由表决

人在落款处签字,董事会办公室应督促

董事完整填写表决票;

5、上市公司已建立用印电子审批系统,

能够按外部文件签署要求进行用印的

逐级审批,但人员填写用印申请事由较

为简略,未能体现具体用印用途。

6、《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未能对持股 5%以上股东按照董监高所

持股份变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就上述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事项,保荐机

构已在 2016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检查中

列示,并书面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整改,

修订相关制度,整改情况将于 2016 年

下半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中给予重点

关注。

6. 发表的独立意见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

见 4 次,具体如下:

2016 年 3 月 24 日,发表关于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6 年 3 月 24 日,发表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见;

2016 年 3 月 24 日,发表关于 2015 年度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2016 年 3 月 24 日,发表关于 2015 年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同时保荐机构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3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独立意见 3 次,

具体如下:

2016 年 4 月 11 日,发表创业板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

2016 年 4 月 11 日,发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2016 年 4 月 11 日,发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 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定期持续督导

跟踪报告,以及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公司并募集配套资

金交易相关核查意见外,不存在需要保

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9. 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完整合规

10. 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共培训 1 次。

(2)培训日期 2016 年 3 月 24 日

4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并购重组相关法规及信息披露

11. 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 司 内 部 制 《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 保荐机构已在持续督导现场

度的建立和执行 制度》未能对持股 5%以上股 检查中要求上市公司修订相

东按照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 关制度。

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3.“三会”运作 1、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过于 保荐机构已在持续督导现场

简单,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记 检查中向上市公司提出要求,

录董事发言要点; 董事会会议记录需详细记录

2、部分董事会决议签字页未 召开情况,并及时完善董事会

加盖董事会章; 决议、提请参会董事完整填写

3、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记 表决票等。

录人未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

应经出席董事、记录人签字确

认;

4、部分董事会表决票制作不

规范,表决票抬头未写明表决

人性命,仅由表决人在落款处

签字,董事会办公室应督促董

事完整填写表决票;

4. 控 股 股 东 及 无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变动

5. 募 集 资 金 存 无 不适用

放及使用

6. 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5

7. 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 收购、出售资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无 不适用

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 无 不适用

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 上市公司已建立用印电子审 保荐机构已在持续督导现场

营环境、业务发 批系统,能够按外部文件签署 检查中向上市公司提出要求,

展、财务状况、 要求进行用印的逐级审批,但 用印申请需写明用途,项目,

管理状况、核心 人员填写用印申请事由较为 文件报送对象,并准确登记备

技术等方面的重 简略,未能体现具体用印用 查。

大变化情况) 途。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

报告期内的承诺履行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1)徐炜: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 不适用

期间,将依据尽量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与公司

6

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

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并签订相

关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

公允决策程序;保证绝对禁止利用任何方式占用发行

人资金、房产及其他资产,以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利

益。

(2)徐炜: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 是 不适用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并严

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减持方式:在本人所发行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

价格: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期

限: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在锁定期满

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 40% 。本人在减持所有的发行股份

前,应提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 6 个月内完成,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遵

7

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徐炜:一.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是 不适用

控制人期间,将依据尽量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

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

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

并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

不受侵害;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二.在本人作为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绝对禁止利

用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房产及其他资产,以保

障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4)徐炜:一、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腾信股份股东的 是 不适用

义务,充分尊重腾信股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腾信

股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

法以及腾信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

腾信股份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二、

保证本人以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今

后原则上不与腾信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果腾信股份

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腾信股份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

8

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腾信股份给予

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腾信股份与本人或本人

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

促使腾信股份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议。三、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

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腾信股份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

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腾信股份谋求

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四、如违

反上述承诺给腾信股份造成损失,本人将向腾信股份

作出赔偿。

(5)徐炜: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是 不适用

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在上述承诺

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

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徐炜:控股股东对公司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是 不适用

缴纳情况的承诺:若发行人因历史上存在的任何违反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相关部

门追究,并经该等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或住房公积金,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

9

关方以任何方式向发行人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

得相关部门支持,控股股东徐炜将无条件全额代为承

担由此产生的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处罚款

项等责任,并全额补偿发行人为该等事项所支付的其

他相关费用,确保发行人不致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7)本公司控股东实际制人徐炜承诺:将严格履行公 是 不适用

司首次开发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

或间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徐炜: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 是 不适用

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

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

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

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技术人员。二、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腾信创

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

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

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

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

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活动。三、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腾信创新的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

何可能会与腾信创新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

将按照腾信创新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腾信创

新,由腾信创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

10

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腾信创新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

腾信创新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腾信创新因此受到

的全部损失。

(9)徐炜:如果公司在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 是 不适用

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

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

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

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

体的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

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

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当本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

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其他股价稳定措施同时

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采取本人以增持公司股份方

式稳定股价,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

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5 个交易

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5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11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

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本人

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如本人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

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

毕。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1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是 不适用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投票同意公司

依法回购首次开发行全部新股;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

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特思尔大宇宙(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12

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开发行

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12)特思尔大宇宙(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 是 不适用

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腾信股份股东的义务,充分尊

重腾信股份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腾信股份独立经营、

自主决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腾信股

份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腾信股份董

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二、保证本公

司以及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与

腾信股份发生严重影响腾信股份的独立性或者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腾信股份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公

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将促

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腾信股份的

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

件进行,且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

求或接受腾信股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

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

腾信股份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

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腾信股份的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三、保

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

与腾信股份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腾信股份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

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腾

信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腾信股份作出赔偿。

(13)特思尔大宇宙(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 是 不适用

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规

13

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减

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

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

持价格: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减持期限: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以内。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

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

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

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4)特思尔大宇宙(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东特思尔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 TCI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保证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其境内控

14

股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竞争业

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活动。保证在直接或间接投资发行人的份

额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5%以上的期间内,其境内控股企

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

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业

机会通知发行人。

(15)浙江星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限售股份解除 是 不适用

并上市流通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16)浙江星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本公司将善 是 不适用

意履行作为腾信股份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腾信股份

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腾信股份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腾信股份的公司章

程规定,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腾信股份董事依法履行

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二、保证本公司以及本公

司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与腾信股份

发生严重影响腾信股份的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腾信股份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或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

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腾信股份的章程和有

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

且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

腾信股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

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腾信股份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

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腾信股份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三、保证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腾信股

15

份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企业将不会向腾信股份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

外的利益或收益。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腾信股份造

成损失,本公司将向腾信股份作出赔偿。

(17)浙江星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持有 是 不适用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规及监管要求,

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减持方式:在本

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

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价格:本公司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期限:

在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

例为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以内。本公司在

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按照深圳证券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

16

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

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8)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 是 不适用

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并承诺:如果

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披露的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本公司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

(19)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 是 不适用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

将有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

投入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时间

差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本公司

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形成股东即期回报被摊

薄的风险。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公司承诺,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采取如下措施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

资金使用,提升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公司承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在募集

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

募集资金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

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使用。同时,本公

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签订和

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证依法、合规、规范

地使用募集资金。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本公司

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资产价格、资金成本等多种

因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方案开展进一步科学规

17

划,以最大限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2、加快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公司承诺,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牢牢把握市场契机、积极布局,

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使用的基础上,

尽最大可能地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进

度,力求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3、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承诺,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

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公司在互联网营销领域的综合

服务能力;同时,借助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升,深

度开展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有效提升本公司在行业

内的影响力,着力打造公司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承诺,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

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

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20)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 是 不适用

发行人提供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文件

中披露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会对该等财务报

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上述承诺为发行人董事会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

董事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董事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18

任。

(21)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 是 不适用

果公司在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

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

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

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司

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

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

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

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

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

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

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9

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承诺为本公

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2)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 是 不适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开发行全部新股;在有权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后 3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主管部门

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转增股本、发新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按照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和二级市场孰高原则确

定;本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

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

20

报告事项 说 明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无

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21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吴宏兴

王黎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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