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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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6-03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与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川

集团)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签署了《合作投资协议》,双方拟共同出

资 5 亿元人民币,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发起设立一家内资性质的商业保

理公司。本公司此次对外投资的总金额为 4.75 亿元人民币,持有该

保理公司 95%股权。

1、相关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议案《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

经于 8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董事会应到 6 人,实到 6 人;议案表决结果 6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

2、对外投资事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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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总出资额为 4.75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36%,该比例超过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投资决策权限,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对外投资的其他投资方为宏川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一栋一楼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林南通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销售: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子

器材及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047468X7

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宏川集团的股东为自然人林海川、潘俊玲,分别持有宏川集团

87.5%、12.5%股权,两人为夫妻关系。

3、业务与经营情况

宏川集团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为投资控股型集团企

业。集团旗下各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码头仓储、灌装分装、服务

型贸易、供应链金融、物流链管理及电子交易平台等相关业务,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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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主要的化工行业综合服务商之一,在化工仓储、监管、贸易及供应

链业务上有较好的业务优势。

截至 2015 年底,宏川集团总资产 37.11 亿元,负债 20.19 亿元,

净资产 16.92 亿元;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6 亿元,净利润 1.64

亿元。

4、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与宏川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情况

1、标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天津市宏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

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下称,宏通保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

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

非商业性坏账担保;供应链管理;相关咨询服务(最终以工商部门核

准登记为准)。

2、股东情况

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4.75 亿元人民币,占宏通保理公司注册

资本总额的 95%;宏川集团以自有资金出资 0.25 亿元人民币,占宏

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5%。

3、财务情况

截至目前,宏通保理公司尚未成立,故无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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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投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公司与宏川集团签署了《合作投资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各投资方(股东)

甲方:本公司

乙方:宏川集团

2、拟设保理公司概况

详见本公告之“三、投资标的情况”。

3、出资份额及比例

宏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初定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

为货币资金,在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一次性缴足。其中:甲方出资额

为 47,5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95%;乙方出资额为 2,500 万元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

4、出资时间要求

甲乙双方应于宏通保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基本账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各自认缴的全部出资额足额存入指定账户。

5、不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1)不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在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方支付相当于未缴出资 10%的

违约金。

(2)超过前述第 1 款所述的三个月期限后,仍未足额缴纳应缴

出资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一方有权按持股比例要求其无偿转让

未出资部分的认缴出资额,并均有权要求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一方支付相当于未缴出资 10%的违约金。但如未足额缴纳出资方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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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1)款支付了违约金的,则不需再按本款支付违约金。

6、公司管理

宏通保理公司管理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1)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人选

由甲方推荐 4 名,乙方推荐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兼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3)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人选由

甲方推荐。

(4)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委派的一名董事担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正式任命;设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一人,人选由甲方

推荐,经董事会聘任产生。

(5)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正式任命。

(6)设立业务评审委员会,行使业务审批职权;业务评审委员

会由 7 名委员组成,宏通保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业务评审委员

会委员,委员任免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7)宏通保理公司开展的各项保理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

过业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7、关于增资的约定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向宏通保理公司按

持股比例同步增资的方案,另一方须无条件同意。任何一方未及时缴

纳或未足额缴纳增资的,另一方有权取代其认缴该部分增资,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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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未能增资或未足额增资方的股权比例,逾期方必须予以同意,并

无条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8、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012 年开始,商业保理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国家

商务部、各试点城市陆续颁布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为商业

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2016 年初,国务院提出了金

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壮大实体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利用应收

账款开展融资服务的政策,保理行业发展环境日趋成熟。

2、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商业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的贸易融资工具,主要为企业提供应收

账款受让、收付结算等服务。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和贸

易交易的日益繁荣,国内应收账款存量增速明显,保理业务的市场需

求不断增加,并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这给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提供

了充分的市场空间,未来具有巨大的行业发展潜力。

3、业务风险基本可控

结合各股东背景,宏通保理公司成立初期,重点围绕路桥工程应

收款及仓储企业供应链开展保理业务,业务风险基本可控。本公司控

股股东负责东莞市高速公路的建设,以相关路桥工程建设标的开展保

理业务,可以形成有效的资金闭环。另一投资方宏川集团作为化工产

品码头仓储、物流综合供应商,围绕其核心仓储企业开展供应链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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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并由其负责监管、处置应收账款对应的实物物资,可以有效降

低业务运行风险。

六、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目的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本次对外投资是在

公司已有高速公路、融资租赁双主业的基础上,对“金融投资”领域

的丰富与深化,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布局和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

经营的稳健性、盈利性。

(2)提升公司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目前,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部分实力较强的机

构(集团)均加快了金融板块的布局。公司在现有融资租赁等业务的

基础上,增加商业保理业务领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

务产品,提升公司金融业务的整体竞争力。

(3)与融资租赁业务协同发展

商业保理业务,与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可在客户资源、营销、风

险控制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交叉营销、协同发展。商业保理可以作

为融资租赁业务的长期应收款及闲置资金的调节器,提高融资租赁业

务的收益率、市场竞争力,降低融资租赁业务的流动性风险。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为 4.75 亿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对公司的资金安排及损益状况无重大影响。

3、存在的风险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并负责客户应收账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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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催收工作时,可能存在因客户及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出现信用风险的

情形,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盈利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为控制相关经营

风险,公司将紧密结合股东背景,并以此作为初期主要业务风向,同

时加强内控、风控管理,审慎决策,保证融通保理公司健康运行。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非、陈玉罡、江伟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在已有

融资租赁业务主业的基础上,继续丰富“金融投资”领域,有利于进

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健性、持续性;

2、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布局和持续发展,未发现有

损害公司利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3、本次对外投资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金额超过公司 2015 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对外投资权限超过了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4、《合作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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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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