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6-031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推进“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与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川
集团)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签署了《合作投资协议》,双方拟共同出
资 5 亿元人民币,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发起设立一家内资性质的商业保
理公司。本公司此次对外投资的总金额为 4.75 亿元人民币,持有该
保理公司 95%股权。
1、相关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议案《关于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
经于 8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董事会应到 6 人,实到 6 人;议案表决结果 6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
2、对外投资事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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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总出资额为 4.75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5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0.36%,该比例超过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投资决策权限,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本次对外投资的其他投资方为宏川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松科苑一栋一楼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林南通
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销售: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子
器材及零配件、建筑装饰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047468X7
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宏川集团的股东为自然人林海川、潘俊玲,分别持有宏川集团
87.5%、12.5%股权,两人为夫妻关系。
3、业务与经营情况
宏川集团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为投资控股型集团企
业。集团旗下各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码头仓储、灌装分装、服务
型贸易、供应链金融、物流链管理及电子交易平台等相关业务,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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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主要的化工行业综合服务商之一,在化工仓储、监管、贸易及供应
链业务上有较好的业务优势。
截至 2015 年底,宏川集团总资产 37.11 亿元,负债 20.19 亿元,
净资产 16.92 亿元;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16 亿元,净利润 1.64
亿元。
4、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与宏川集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情况
1、标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天津市宏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
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下称,宏通保理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
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
非商业性坏账担保;供应链管理;相关咨询服务(最终以工商部门核
准登记为准)。
2、股东情况
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4.75 亿元人民币,占宏通保理公司注册
资本总额的 95%;宏川集团以自有资金出资 0.25 亿元人民币,占宏
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5%。
3、财务情况
截至目前,宏通保理公司尚未成立,故无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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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投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公司与宏川集团签署了《合作投资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各投资方(股东)
甲方:本公司
乙方:宏川集团
2、拟设保理公司概况
详见本公告之“三、投资标的情况”。
3、出资份额及比例
宏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初定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形式
为货币资金,在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一次性缴足。其中:甲方出资额
为 47,5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95%;乙方出资额为 2,500 万元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
4、出资时间要求
甲乙双方应于宏通保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基本账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各自认缴的全部出资额足额存入指定账户。
5、不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1)不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在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方支付相当于未缴出资 10%的
违约金。
(2)超过前述第 1 款所述的三个月期限后,仍未足额缴纳应缴
出资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一方有权按持股比例要求其无偿转让
未出资部分的认缴出资额,并均有权要求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一方支付相当于未缴出资 10%的违约金。但如未足额缴纳出资方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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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1)款支付了违约金的,则不需再按本款支付违约金。
6、公司管理
宏通保理公司管理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1)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设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人选
由甲方推荐 4 名,乙方推荐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兼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3)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人选由
甲方推荐。
(4)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委派的一名董事担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正式任命;设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一人,人选由甲方
推荐,经董事会聘任产生。
(5)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正式任命。
(6)设立业务评审委员会,行使业务审批职权;业务评审委员
会由 7 名委员组成,宏通保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业务评审委员
会委员,委员任免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7)宏通保理公司开展的各项保理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经
过业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7、关于增资的约定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向宏通保理公司按
持股比例同步增资的方案,另一方须无条件同意。任何一方未及时缴
纳或未足额缴纳增资的,另一方有权取代其认缴该部分增资,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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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未能增资或未足额增资方的股权比例,逾期方必须予以同意,并
无条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8、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012 年开始,商业保理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国家
商务部、各试点城市陆续颁布了推动行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为商业
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2016 年初,国务院提出了金
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壮大实体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利用应收
账款开展融资服务的政策,保理行业发展环境日趋成熟。
2、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商业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的贸易融资工具,主要为企业提供应收
账款受让、收付结算等服务。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和贸
易交易的日益繁荣,国内应收账款存量增速明显,保理业务的市场需
求不断增加,并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这给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提供
了充分的市场空间,未来具有巨大的行业发展潜力。
3、业务风险基本可控
结合各股东背景,宏通保理公司成立初期,重点围绕路桥工程应
收款及仓储企业供应链开展保理业务,业务风险基本可控。本公司控
股股东负责东莞市高速公路的建设,以相关路桥工程建设标的开展保
理业务,可以形成有效的资金闭环。另一投资方宏川集团作为化工产
品码头仓储、物流综合供应商,围绕其核心仓储企业开展供应链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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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并由其负责监管、处置应收账款对应的实物物资,可以有效降
低业务运行风险。
六、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目的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本次对外投资是在
公司已有高速公路、融资租赁双主业的基础上,对“金融投资”领域
的丰富与深化,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布局和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
经营的稳健性、盈利性。
(2)提升公司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目前,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部分实力较强的机
构(集团)均加快了金融板块的布局。公司在现有融资租赁等业务的
基础上,增加商业保理业务领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
务产品,提升公司金融业务的整体竞争力。
(3)与融资租赁业务协同发展
商业保理业务,与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可在客户资源、营销、风
险控制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交叉营销、协同发展。商业保理可以作
为融资租赁业务的长期应收款及闲置资金的调节器,提高融资租赁业
务的收益率、市场竞争力,降低融资租赁业务的流动性风险。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为 4.75 亿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对公司的资金安排及损益状况无重大影响。
3、存在的风险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并负责客户应收账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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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催收工作时,可能存在因客户及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出现信用风险的
情形,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盈利状况产生较大影响。为控制相关经营
风险,公司将紧密结合股东背景,并以此作为初期主要业务风向,同
时加强内控、风控管理,审慎决策,保证融通保理公司健康运行。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非、陈玉罡、江伟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产融双驱”的发展战略,在已有
融资租赁业务主业的基础上,继续丰富“金融投资”领域,有利于进
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健性、持续性;
2、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布局和持续发展,未发现有
损害公司利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3、本次对外投资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金额超过公司 2015 年度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对外投资权限超过了公司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4、《合作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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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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