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本人就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收购宁波市鄞州雪利曼电子仪表有限
公司 80%股权、宁波市鄞州雪利曼软件有限公司 35.55%股权的价格系以北京中
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 1387 号”
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公司和李福友等 5 名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股权收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股权收
购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情形。
综上,本人认可《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相关内容,同意
公司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确定收购宁波市鄞州雪利曼电子仪表有限公司80%股权、
宁波市鄞州雪利曼软件有限公司35.55%股权价格及相关事项并签订股权转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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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补充协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委托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对公司
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宁波市鄞州雪利曼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
评估,中天华出具了编号为“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 1387 号”的评估报告,
本人现就评估机构中天华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天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
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本公司、本次发行对象、股权收购交易对方、标的公
司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亦不存在现实或可预
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标的资产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依据。中天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
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
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
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
关性一致。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本次
评估结论具备合理性。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具有适用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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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明 陈希琴 荆 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