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603368)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八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柳州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公告了《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
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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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下午在:广西柳州市柳北
区长风路 4 号公司培训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
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3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8,889,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37%。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8 月 5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
表股份 15,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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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58,905,3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