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1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
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和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
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影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
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特点设定公司战略目
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
(三)事项识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
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
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
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
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
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沟通: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
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通过持续性监督
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
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
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单位、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
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
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决议事项及高级管理人员下
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含
投资融资管理)、重大投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
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
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
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制
度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
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
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
险状况,便于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
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
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
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
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
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具有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的情况;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
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
的。
第二十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
优先受让权所涉及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
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三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
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
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
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此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
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
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公司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当比照执行本节上述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对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的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
异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
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
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
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公告。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
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
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
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
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
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
报告流程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
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
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
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
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对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制的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明
确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要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
股子公司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建立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制度;
(四)制定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
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
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六)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
要文件。
第五十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
评价。
第六节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一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监督与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评估其执
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
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
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重大缺陷。
第五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
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公司应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估等相关资料保存,应遵守有关档
案管理规定。
第七节 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实行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集中统
一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
承诺;其他资金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注重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
变更、监督等内容。公司募集资金应在信誉良好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确保
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按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六十四条 对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或项目投资方式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对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资金结算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
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
要求等事项,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对其他资金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八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
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款、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或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控股股东不得以前清后
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占用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方
式变相占用资金。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并备案,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
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启动对负有严重
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九节 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
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
各种风险,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
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公司各管理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管理办法,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安全监督制度,负责对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极力消除各类安全生产
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建立并保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管
理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生产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
第八十一条 公司每年与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安
全生产指标考核和评比。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办理。
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
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