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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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4]46 号)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在浙江金华
宾虹西路 555 号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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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7,840,62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3.759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86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4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8,703,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13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6 年 8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慎判断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逐项审议);
1、整体方案
2、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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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交易标的
2.2 交易方式
2.3 交易对方
2.4 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2.5 期间损益
2.6 股权交割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2.7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及债权债务处理
2.8 生效条件
3、有效期
(四)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六)审议《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备考合并财务报
表、评估报告等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宜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对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晶锐康晶体(成
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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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关于对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晶锐康晶体(成
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出售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慎判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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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逐项审议);
1、整体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2.1 交易标的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2 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3 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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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
2.4 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5 期间损益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6 股权交割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2.7 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及债权债务处理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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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3、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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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八)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
评估报告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九)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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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
(十)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十一)审议《关于对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晶锐康晶体(成都)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十二)审议《关于对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晶锐康晶体(成都)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十三)审议《关于出售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702,42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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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1,800 股,反对 600 股,弃权
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姚轶丹
2016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