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12 18: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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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受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

视网”)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金杜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

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959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257号文

同意,公司股票于2010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乐

视网”,股票代码为300104。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68 号 19 号楼六层 6184 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 贾跃亭

注册资本: 1,981,680,127 元

实收资本: 1,981,680,127 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含发布网络广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

服务);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

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计算机软、

硬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服装、鞋帽、皮革制品、针纺织品、日用品、玩具、

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小轿车、汽车

配件;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

营业期限: 自 2009 年 2 月 10 日至长期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未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

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质条件

2016年7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乐视网信

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金杜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阐述如下:

1.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金杜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

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 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金杜律师核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确定的参

加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金杜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

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

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

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核心人员合计28人,其中,公司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合计10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17,0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资金确定。基于上述,金杜认

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6.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以二

级市场购买股票、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

的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宝信托”)作为管理人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予以实施。华宝信托拟设立华宝丰

进银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丰进银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上限为

51,000万份,每份人民币1元,按照2: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华宝丰进银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

份额。华宝丰进银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大宗交易等法

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标的股票。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股票来源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的相关规定。

7.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华宝丰进银1号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8.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华宝丰进银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的规模上限51,000万元和公司2016年7月27日的收盘价人民币48.50元/股测算,华

宝丰进银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

10,515,464 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公司股票的购买情况

目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

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项的规定。

9.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后即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

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员工持股计

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

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目前正与华宝信托协商签署相关资产管理协议,并将在相关资产管理协

议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七)项的相关规定。

10.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金杜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

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其持股比例,

其他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合计持股比例;

(4)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5)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6)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 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 公司已聘请金杜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

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 2016年7月28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

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2.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 华宝丰进银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董事会获得实施授权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

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

具体情况。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华宝丰进银1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

间、数量等情况。

4.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的变更情况;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

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蕊

宋彦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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